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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标示出生产车间、办公楼、锅炉房、固废仓库、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位置,以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净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以及生产废气排放口位置。

  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措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车间内废水需分类收集的,应当分类收集并进行类别及流向标识;对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应当落实无杂物覆盖。

  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特别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车间,应进行密闭,不得设置排气扇,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①。如:采取集气罩等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具体包括:规范建设在线监测站房,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日常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在线设备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的管理要求;对监控数据传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并实施整改。

  2.根据国家及地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并张贴在显眼处;

  4.严禁擅自闲置或停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作为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一部分进行管理,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辖区内生态环境分局批准同意;

  5.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台帐记录,包括日常数据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台帐记录。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6.对于故障多、维修次数多和安装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的老旧设备,应按照国家新标准更换、升级在线.在线监测(监控)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等标牌。

  重点排水户、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和处置企业、造纸企业、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涉水企业、一体化分散式污水处理项目、涉VOCs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机动车修理业、加油站、全市污染企业整治涉水企业、重点固废产生和利用处置企业等固定污染源,应积极响应、配合我市过程监控建设工作,通过完成产、排污过程监控和排放口末端监控建设,加强对自身产、排污状况的掌握,构建“人防+技防”的现代化管理体系。企业应当对过程监控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及时维护、更换异常部件,以保证过程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

  企业应建立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废水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水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管理,除被允许的情况外,应实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三水”分开,规范收集、运营和排放,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1.保持废水处理场所整洁,废水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水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除必要的备用件和维修工具、检测工具外,与废水处理无关的杂物、软管和消防水带、潜水泵等必须清除,拆除与废水处理无关的管道;

  4.有条件的企业或明确要求设置废水检测化验室的企业,应配置排污许可证列明许可排放污染物相对应污染物的检测设备,并对废水进行检测;

  5.在废水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1)设有化验室的企业,每日定期检测废水水质,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没有化验室的企业,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或通过简易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等每日对废水进行测试,掌握废水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配备取水量表、井盖钩、强力电筒等工具;

  (2)每班如实填写运行台帐,台帐中水质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理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水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斜板沉淀池、流量计等)必须定期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网是否损坏、是否存在混流、生产废水泄漏混入雨水管道或生活污水管道、是否存在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进入收集系统等问题。

  (2)退镀液、蚀刻液以及电镀槽液等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液不得排入废水处理设施(环评文件中明确列明可进行自行利用、处置的除外),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地点进行分类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

  (3)废水处理设施的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属有限空间,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标识并配备完善安全预防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4)废水处理车间应安装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企业安保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废水处理区域进行全覆盖并确保正常运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个月;

  (7)废水处理场所必须安装紧急冲洗装置,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雨污分流改造,是指排水户的雨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分别接入到相应的管网,确保污废水不进雨水管,雨水不进污废水管,实现污废水应收尽收,形成真正意义上雨污废三套系统,从源头上治愈我市水污染“顽疾”,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工业企业雨污分流改造应结合管线分布现状,在厂区内进行彻底的雨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分流,建立清晰、完整的雨污废三套排水系统。

  (2)建筑卫生间、洗手间、厨房、阳台等排水归入污水系统,改造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化粪池、隔油池(或隔油装置)、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预处理构筑物的养护与建设工作,以上各构筑物的建设可以参照《给水排水构筑物设计选用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 07S906)。

  (6)对于生产过程中会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毒有机物、有毒无机物等)的工业企业,流经企业内部地面、屋面的初期雨水污染较严重,其水质等同或类似于工业废水的,该类厂区内雨水系统需设置初期雨水截流设施,初期雨水经调蓄池收集后排入工业废水管道。

  明确废气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1.保持废气处理场所整洁,废气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气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拆除与废气处理无关的管道。

  3.在废气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2)在一般情况下,禁止设置旁路。如发生故障或进行检修,必须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启旁路,旁路需配备备用污染防治设施,禁止废气通过旁路直接排放。对已明确不得设置旁路的设施,不得设置旁路;

  (1)对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每日应当检测废气排放情况,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对不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建议购买简易快速检测设备定期对废气进行检测(自买设备的质控情况应当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或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掌握废气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2)每班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运行台帐,台帐中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气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气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风机、布袋、电极灯管、吸附材料、加(喷)药装置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6)废气处理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9)涉及粉尘、VOCs 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当充分考虑安全性或咨询安全生产专家意见。

  (1)制度台账。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产废单位应当分别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申报登记。产废单位应每年申报登记上一年度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申报。

  (3)委托责任。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转单位不具备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技术能力,产废单位应当对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终端进行核实,重点核实其是否具有相应的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等环保相关手续;通过中转单位的,还应当核实中转单位与处置终端的合约关系是否真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产废单位应当对受委托者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要求。

  (4)跨省转移。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待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出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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